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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同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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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标准如下:(1)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数,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2)劳动者因病或非劳动者受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职业病或劳动者受伤而被确认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使用者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年数,每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6个月以上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和绝症的情况下增加医疗补助金(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的工作年数,工作时间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对工人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放经济补偿金外,应按其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7)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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