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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男女关系。事实婚姻有四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之后开始的“事实婚姻”不被法律承认,属于同居关系。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且男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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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属于事实婚姻的,办理离婚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提供补办的结婚证或相关的婚姻证明以及离婚协议,需要双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诉讼离婚的,需要准备起诉状、身份证以及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证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属于事实婚姻的,办理离婚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要提供补办的结婚证或相关的婚姻证明以及离婚协议,需要双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诉讼离婚的,需要准备起诉状、身份证以及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证据等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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