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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出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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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再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占其应邀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占其应邀出资额的30%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占其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其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然不符合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四条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我国刑法对抽逃出资罪的立案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实缴出资份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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