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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三)因拆...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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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实发生之日系指:(一)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分割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进行联营、合资或合作建房等,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日或合同批准生效之日;(二)因继承、析产、赠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继承、析产事件发生或赠与协议签订之日;(三)机构调整,企业兼并、让售、分立,为有权机关批准之日;(四)改组或设立股份制企业,为有权机关批准其改组或设立之日;(五)依法强制转移土地权利,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六)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处分行为发生之日;(七)变更土地所有权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日;(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为出让金全部付清之日;(九)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应当在取得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分为:(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二)更名登记;(三)更址登记;(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五)更正登记;(六)续期登记;(七)。
土地登记申请人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为村民委员会;(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四)公共和市政设施用地的,为其经营管理单位;(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的,为合资经营企业;(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举办合作企业,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七)外商独资企业的,为该。前款五、六、七项规定适用于港、XX、台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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