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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人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为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为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一)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二)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建筑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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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进行审查确认、登记造册、颁发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三)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登记部门应予核准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部门组织地籍调查,经调查认定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登记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异议成立的,予以暂缓登记;(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公告期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登记部门注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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