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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由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XX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四)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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