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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和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拒执罪认定标准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自诉,以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管辖原则。 最高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规定,目的是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申请执行人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自诉案件;在宣告判决之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于自诉。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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