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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拒执罪”应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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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自诉立案标准为: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人民法院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即构成本罪的条件包括:(一)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3)指有能力拒绝执行的行为。不能执行的,不构成本罪。(4)情节严重的行为。指以下行为;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害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坏或者转让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导致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5)其他有能力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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