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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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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民办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在中国境内定居; 3、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 校长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风险提示:民办学校的校长不一定是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校长可以是学校聘用的具有任职资格的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担任民办学校的具体职务。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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