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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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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职业学校教育是可以向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的,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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