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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的,侵犯他人隐私权,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不但可以报警,也可直接向起诉进...
传播他人隐私视频是犯罪,一般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涉嫌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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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传播的情况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超过500条;(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超过五千条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受害者死亡、重伤、精神障碍或者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3)数量或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则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公共场所属于公开的环境,在该环境内,不存在隐私的概念。如果同时并未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对方肖像,则既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也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偷拍他人住所内的情况,甚至偷拍他人换衣服,上卫生间等类似情形的,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如果对方报警后,警方会追究偷拍他人隐私违法行为人相应的违法责任。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不能。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状态,因此过失致人死亡没有未遂状态。《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并相信可以避免,导致这种结果的行为。主观上,过失犯罪在认知因素上表现为实际认知与认知能力的分离;在意志因素上,主观愿望与客观结果分离。客观上,过失犯罪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换句话说,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没有犯罪未遂状态,所以过失致人死亡没有未遂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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