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企业更换厂名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无权要求买断工龄,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视情况而定。要分两种情况考虑,如果更换法人代表和厂名,但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不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可就全部债权向该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厂子更换厂名和法定代表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原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
如果原劳动合同未到期届满,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必再签,此时如果员工要走,是没有补偿的。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4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4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