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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代理通知金的基础在于预告解除,即当一个单位以员工不称职、医疗期满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提出解除时,不愿意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代理通知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没有代理通知金。劳动合同终止时,通常没有通知。劳动者无过失的,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通知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不支付通知金的,一般支持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应以劳动者上月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即包括加班费之外的其它应发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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