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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与普通人的没有什么不同。公众人物总也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公众人物这种主体,他们的人格没有缺陷,不存在任何...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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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权的主体是特殊的,这和一般的肖像权利不同。只有特定的那一部分人才享有特殊的肖像权利。如:公众人物肖像权利的必要让步,是属于特殊肖像权利的一种,那么在这种特殊的肖像权利中,主体就只能是公众人物,而不是一般的自然人。又如,死者的肖像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就更加的明显,只能是死者,是死去的自然人,而非生存在这世界上的自然人; (2)肖像权是产生在特定的情况下的。特殊肖像权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不像一般的肖像权,是与生俱来的。如,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必要让步,是产生在公众人物的个人人格利益和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的。又如,公民的肖像权与作者的著作权冲突,这也是特殊肖像权中的一种,它也是发生在肖像权利与作者的著作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的; (3)肖像权利一般伴随着一定的权利让步,在特殊肖像权中,公民对肖像权的占有上并不是绝对的、完全的。就拿集体的肖像权来说吧,在集体肖像权中,公民对集体肖像中自己个人的肖像的占有,不是完全的,不是绝对的,它还受着集体肖像中其他肖像权利人的肖像权利的制约。
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但此项权利,应当受到一些限制,主要包括(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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