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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行监察,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实施。二、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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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需承担以下主要工作任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1)监督权相对独立的原则。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干涉。其次,监督机关是行政系统中专门执行监督职能的机关,其独立性决定。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督、监督、举报和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干涉其活动。虽然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监督监督机关的工作,但监督的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督权,这与干涉监督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第三,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性质,但领导不能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类领导主要表现为:①政策,政策领导;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法对监管业务进行指导。但是,不能代替监督工作,不能非法干扰。(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确保行政监督办案质量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督人员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获取取决于办案人员的深入细致调查和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污枉法的道德修养和高度的专业能力。(3)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本质是反对特权。面对法律和政纪,无论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还是一般公务员,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特权,只有违法违纪的监察机关必须平等追究。(4)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监督检查还是惩罚违法者,都不是行政监督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罚的目的是教育、拯救违法者、教育每个人。为了减少行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改进工作。(5)依靠群众结合的特殊工作原则。行政监督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如下内容:(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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