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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怎么讨回工资?

2022-10-31
具体案情戴某于2009年8月26日被聘于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约定月工资1200元。工作期间尽管戴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应,也未给戴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虽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戴某都按月领取工资。但在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及2013年10月,共计3个月零20天的工资,共计4400元,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给戴某。2013年11月5日,戴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2013年11月29日,X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沈阳XX公司给付原告戴某拖欠工资款人民币44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原告戴某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被告给付原告戴某经济补偿金3600元。审判意见该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代理审判员认为,原告戴某自2009年8月26日在被告单位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自2009年9月26日起,原、被告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自2009年8月26日原、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1200元/月×11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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