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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申请文件准备→提交申请→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商标公告→颁发商标证书。...
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的程序: 1、商标查询; 2、准备相关申请文件; 3、提交申请; 4、缴纳商标注册费用; 5、商标形式审查、下发商标受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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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不予登记情形: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二、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上述不予登记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比如:我们纽乐康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一步、申请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第三步、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符合登记条件的,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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