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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主要有四种形式: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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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并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检查、开除; 二级医疗效果事故:记住、记住、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过、降级、降职。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除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1)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2)对于医疗单位虽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况,应由开办单位承担后果。 (3)对于没有医师执业许可证而借用、租用、挂靠使用执业许可证,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承包人(借用人)自己解决,医疗机构不负责的情况,被挂靠人要对挂靠人的挂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负连带责任,即使在未收取费用的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同样如此。 (4)对于一些医疗单位为了抬高单位形象,提高医疗水平,邀请其他医院的一些有名望的医师来为病人诊治的情况,以邀请单位为被告。 (5)对于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不知道是哪一个医疗机构医疗行为造成的医疗损害的情况,以全部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一、认定医疗事故须具备的条件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四项基本条件: (一)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的执业资格并注册的资质。比如:注册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等。没有这些资质按非法行医论处,发生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或造成死亡的,按非法行医罪论处,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医疗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是故意不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是无法预见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三)医务人员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诊断护理规范、常规,即“违规”的行为。 (四)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这种后果是指死亡、残疾、和明显人身损害。这种损害结果与过失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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