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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医疗事故责任人处理办法

2021-12-01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并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检查、开除; 二级医疗效果事故:记住、记住、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过、降级、降职。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除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责任事件的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医疗事故责任事件的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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