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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支付工资的途径,有两个选择: 1. 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是方式简单,缺点是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 向当地劳动...
梁某在一所学校做物理老师,获得了北京市户口。他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自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但是,仅一年后,梁某就离职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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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按照《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在涉及对方全责却未履行理赔职责的情况下,应该立即向相关部门报警处理。在此期间,相关部门需要根据现场勘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拟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问题,当事人双方都有权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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