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成立,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的,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成立,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的,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389人已浏览
1,3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