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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外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
海外留学回国者在上海定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国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2、在国内211大学(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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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归国人员,要落户上海,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大学取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国(境)外累计学习时间必须满1年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必须同时取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ND等等。).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国外学习访问学者一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六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纳税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在国(境)外高校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时间必须超过一年;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应同时取得国内外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不含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纳税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D等形式)。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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