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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归国人员,要落户上海,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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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留学回国者在上海定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国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2、在国内211大学(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央直属和中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机构硕士毕业生参考211大学毕业生执行),在国外大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国内非211大学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的大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国外大学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不包括大学生学历和HND等形式)。3、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的大学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的中外合作学校。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必须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包括大学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市员工的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合理应对。5、其他不符合第2、3条件,在国外高中取得本科学历、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的中外合作学校、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必须同时取得国内和国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包括大学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员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税缴费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D等形式)。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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