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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费用后,由业主分享。因此,民法典实施以后,电梯广告收入、外墙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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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小区电梯广告费应归业主,广告收益用于小区维护。我国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小区电梯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小区电梯广告费应归业主。
1、小区电梯里播放广告收取的广告费给业主。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仅对电梯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不具备私有产权。业主对电梯广告享有收益的权利,扣除广告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当归属业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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