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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理学的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1、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防止法院任意定罪。2、心理强制说,基...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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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其特征包括罪行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今天,我们将学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实体基本原则和程序基本原则。其中,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包括: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任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程序原则包括:1、程序正当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讲一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适用比例原则的案例:本案属于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引发的行政纠纷。经审理,海淀区法院认为,涉案原告刘的房屋虽然未经批准先建,但刘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为自住,房屋未超过原面积,更未加盖。此外,该房屋是刘及其子女的唯一住所。海淀区执法局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应当明显不当,应当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海淀法院在本案判决中适用行政法比例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均衡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涉及,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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