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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均衡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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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严格的、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这一立法思想反映在刑法立法上就形成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罪刑法定原则相关图书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3)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从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来看,早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已受到严峻的挑战,代之而起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它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既有沿革意义的思想渊源,更有现实意义的思想基础,既有形式的侧面,又有实质的侧面。 一、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法律对犯罪和刑罚有明文规定,而不论内容如何的观点,表达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的侧面,表达了对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要求。有其合理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来制定刑法,即刑法体现人民的意志。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如果不是这样,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完全由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就违背了民主主义原则。当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法律主义。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机关也不能随意解释刑法。司法机关的任务是忠实的执行法律,而不是评价或者篡改法律。这反映了形式法治的要求。 二、但是不关心刑法规定内容的观点本身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性要求,具有不合理的方面。 不关心刑法内容的观点,会导致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容忍两种不合理的情况:一是法律本身规定不明确,用语含混;二是制定具有干涉性和残酷性的刑法,即“恶法亦法”的情况。 罪刑法定的现代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这两个思想基础也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因为刑法的内容是由人民决定的,故立法机关不得制定违反人民意志的法律。最容易违反人民意志的,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制定摧残人民的“恶法”。所以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法规定的明确性;二是刑法法规内容的适正性。 (一)明确性原则 要求刑法法规的内容不能含混,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构成要件的内容不明确,人们无法根据法律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就和罪刑没有法律规定无任何区别。含混的刑法规定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扩大处罚范围,违背人民意志。 (二)内容适正性原则 要求刑法的处罚必须是适当和公正的,只能将具有合理处罚根据的行为作为处罚对象,而且必须规定与犯罪的轻重相均衡的刑罚。包含了两个要求:一是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二是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这样才能防止立法者过度侵害国民的自由,过度侵害犯罪人的自由,促使其建立实现公正、平等的刑罚体系。内容适正性原则反对恶法亦法。 总之,实质侧面是为了使罪刑法定成为尊重个人自由、实现社会公平、不仅限制司法权而且限制立法权的原则,是为了实现实质的法治。 三、结论 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法律对犯罪和刑罚有明文规定,而不论内容如何的观点,本身是片面的,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形式方面的要求,却背离了实质方面的要求。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必须建立在此原则的现代思想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解释,使其既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又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原则、适用平等原则和适应刑法的原则。刑法原则是世界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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