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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拆迁安置房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拆迁安置房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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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拆迁决定或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适当,当事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适当,当事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对于拆迁房屋的安置价格,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并结合地段差异,在补偿时充分考虑。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6、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享有对该拆迁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被拆除建筑物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通过对合法批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科学评估并定价之后,将货币形式的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使其能够自主选购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在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上,需要考虑到被拆迁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多个因素,最终以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关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实施细则,则由各省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在异地或者原址重建房屋,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通常情况下,被拆迁人有权自由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然而存在两种特殊情况:第一,对于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设施,不适用产权调换,而应由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第二,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无法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共识,那么拆迁人必须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的情况下,原房屋承租人仍需继续承租调换后的房屋,而被拆迁人则须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安置房分割产生纠纷,家属间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诉。有安置房分割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协议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判决。如果安置房的分割比例没有分割比例,法院会根据拆迁时的补偿人数和方式,结合被安置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对安置房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对房屋没有任何附加行为,拆迁时也没有补偿任何差价,并以一方的名义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变,拆迁安置房应该是个人财产,不应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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