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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主要属偶然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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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当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在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时,主要用偶然因果关系理论来加以认定的。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认为,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由于玩忽职守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经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本身存在的就是一种偶然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在其他犯罪中也许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在玩忽职守罪中应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下列行为可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 2、造成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4、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虽未达到3、4两项金额标准,但3、4两项总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或总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0万元,但总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6、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的; 七、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造成重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造成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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