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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主要属偶然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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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认定标准在于四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工作人员的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实施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玩忽职守罪客观上表现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严重,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2)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罪的两个客观特征缺一不可,两个特征之间必须有刑法因果关系。假如玩忽职守与结果之间没有这种关系,就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主要属偶然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都属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当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在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时,主要用偶然因果关系理论来加以认定的。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认为,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由于这一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结果发生,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的因果关系。由于玩忽职守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经常插入其他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本身存在的就是一种偶然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在其他犯罪中也许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在玩忽职守罪中应该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000年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中,引发大火的直接原因是养护员王某的违章电焊,公安消防部门的玩忽职守行为只是结果的间接、偶然原因,但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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