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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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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即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提出听证的权利等。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 一、知情权; 二、陈述和申辩权; 3、要求听证权;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索赔权;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权利; 七、投诉或检举权。
在我国行政处罚享有的权利有: 1、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5、请求赔偿权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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