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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转让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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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至于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农村承包土地转让合同,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 二是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 三是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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