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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
《刑法》规定,两个以上行为人故意实施集资诈骗,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其中起次要作用。辅助犯罪分子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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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一般包括: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中为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计划,指使、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2、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帮助犯,在一个共同犯罪中,认定从犯,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位置,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
在指挥官的安排下,直接实施诈骗或者为诈骗创造便利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实施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但与主犯相比,他只起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3)未实施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小;(4)在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赃物分配或者获得的赃物较少。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5)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施犯罪带路,检查犯罪地点;(4)帮助实施财产侵权犯罪,帮助实施财产调离财产的所有者或者监管者;(5)犯罪前、销售赃物。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二)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 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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