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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从犯怎么认定

2021-12-05
在指挥官的安排下,直接实施诈骗或者为诈骗创造便利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实施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但与主犯相比,他只起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3)未实施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小;(4)在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赃物分配或者获得的赃物较少。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5)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施犯罪带路,检查犯罪地点;(4)帮助实施财产侵权犯罪,帮助实施财产调离财产的所有者或者监管者;(5)犯罪前、销售赃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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