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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传销行为,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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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传销有了新的特点。“拉人头”传销成为新的社会隐患,“拉人头”是一种没有商品销售和经营活动的欺诈行为或滥集资行为,以集中授课为表现形式,以营建传销网络为手段,以收取入门费、加盟费为目的,已脱离传销性质,是国外老鼠会、金字塔式诈骗的翻版,已成为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毒瘤”。 此外,利用开放的互联网也使得传销违法行为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有犯罪分子就打着因特网“电子商务”的名义从事变相传销活动,以交纳13457元购买一份雷克瑟丝国际有限公司的产品作为入会条件,每一名下线都能得到一个编码。下线可以用这个编码从雷克瑟丝公司的个人支援网站上随时查询组织结构、销售额、奖金等详细信息。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可以拿到100美元的收益。 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二、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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