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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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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1、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金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收款罪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获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收款的方式,非法分解资金发放贷款,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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