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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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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成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备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成员选举;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审核公司设立费用; (六)审核发起人用于抵消股票资金的财产作价; (七)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成立会议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持有的表决权超过一半通过。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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