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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名称一般不能申请商标,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
地理名称一般不能申请商标,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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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似,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的名称或图形相同;(2)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似,但国家政府同意的除外;(3)国际组织的名称、国旗、徽章相同或相似,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授权的除外;(5)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6)具有民族歧视;(7)夸大宣传和欺骗;(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利影响有害。
地理名称一般不能申请商标,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所以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的、申请人全程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等情形下,带有地名的商标亦能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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