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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出质人只有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转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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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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