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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
应收账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再行转让。《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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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不是在办理了质押登记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押权人需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除了要求质押权人举证证明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为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债务,来抗辩质权人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应收账款质权人需在质押登记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通知。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在办理现有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时必须要做两点: 1、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通过收集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关文件及履行凭证,或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来印证; 2、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债务质押通知书,通知其在条件成就时向质押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并要求其签收。
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可以将质押的应收款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来实现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判决质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即出质人的债务人)向其支付应付给出质人的应付账款,而无需对应付账款进行拍卖或变卖。
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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