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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主要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纠纷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把矛头直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他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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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主要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民事纠纷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把矛头直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分散性、广泛性和隐蔽性导致单个传播侵权作品的用户难以确定;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向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直接获取了经济利益,或者通过提供服务本身实现某种经营目的,获取间接经济利益; 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诚信经营、合理注意的义务; 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比单个用户更具有经济实力,更有能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常会因侵犯网络著作权被告上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整个网络是否健康发展起决定性因素,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到侵犯网络著作权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标准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这类人群是网络上的信息的发布控制者,只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可以改变网络发布的信息而其他人是无法改变其网络信息的,可想而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不可小看的,他们就是此网络信息的出版人,在网络上很容易触犯侵犯网络著作权。 三、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就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通讯服务、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搜索服务等提供一系列服务的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主要就是在网络上维持网络信息的传输,在这个信息不断传输的网络上,就会涉及到大量的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信息在传输,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就会涉及触犯到提供这些被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信息,但是虽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会传播触犯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内容也不会担负侵犯网络著作权罪,是因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能够直接操控网络上的信息内容,只属于中介地位只为了传输网络信息而已。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三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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