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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法院判决不服的,根据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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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不服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理上诉案件。
对离婚法院判决不服的,根据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书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复印件。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复印件送达对方,对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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