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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针对交警对作出的事故责任鉴定,一旦作出后你基本上就没有什么办法了,虽然还可以提出复议,但我们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复议改变原认定结果的情况...
交通肇事之后,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自行垫付医药费。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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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遭受伤害需要治疗,如果受害人缴纳医药费存在困难的,那么治疗所产生的医药费应该由谁要支付呢。 受害人一方可通过公安交管部门催要。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作出前,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部门向机动车方垫付足够的医药费。受害人应充分利用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未作出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再通过公安交管部门来催要医药费相对来说会比较困难。
损害赔偿的项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36条规定,具体包括: 1、医疗费。按医院凭据支付。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进行并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误工日期以单位、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如误工者的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以上者,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则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支付。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去做伤残鉴定看具体的伤残级别。
如果是医疗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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