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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执法支出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费用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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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二)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二、告知和听证程序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将告知的内容全面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执法人员往往将告知内容随意删除,对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履行告知理由和告知权利程序,使告知内容不完全。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应对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告知作为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一旦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其已正确履行告知程序的责任。从此意义上来讲,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对人进行告知。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告知文书,载明查证属实的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依据、理由、决定的处罚类别以及相对人应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三、办案人员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四、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下面为大家解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被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这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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