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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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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从旧到轻的行政处罚原则。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新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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