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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既然是分公司负责人,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作为对方当事人,是有理由相信该合同是公司行为,定为表见代理,不是没有道理的。 既然认定为表见...
1、公司如果没有明确授权范围,仅仅注明为“负责人”,如该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借款协议,该负责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话,从法律上来讲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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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确实没有用于公司,已逃跑的分公司的负责人系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骗款应由执法机关追缴后返还给你。 前面律师建议你以表见代理为由直接起诉公司要求还款,不是不可以,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可能。其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ZI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1、先刑事报案,尝试通过刑事追缴挽回损失; 2、刑事不立案或追缴不得再起诉公司。
如果仅仅是形式问题,一般不要求必须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盖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生效”字样。因此在形式上只要公司盖章一般情况下均有效,但实体上不排除公司内部人员与其他人员勾结私自加盖公章被证明属实,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 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 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形还需要某种形式作为载体来进行表现)。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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