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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审查。复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复核终止...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就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是否存在过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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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三天内书面申请审查。(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后五天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查结论。(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在十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复查需要验收,鉴定时,原办案单位应在验收,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拟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检查,鉴定应另行委托检查,鉴定机构或原检查,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复查,鉴定以一次为限。
事故审查规定如下: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以一次为限。
可以。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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