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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是什么

2022-07-02 223人已浏览
  • 王爱莲律师

    王爱莲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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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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