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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能复核,是因为案情简单,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一、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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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交通事故处理施行的简易程序中,如果经事故的双方签字认可的认定书,是不能再重新提出再次让主办警官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书是作为法律文书,决定事故的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的大小与多少的法律依据,如在事后走诉讼程序,也是责任划分的唯一的证据。在法院审案,要认可认定书;在保险公司理赔时,也是只认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说是不能随意更改的。 当然,如果在接收到认定书三日内,对认定结果存有异议,也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者是在法庭上,你有确凿证据足以推翻认定书的话,也是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的。不过,在经双方已经签过字的认定书再提出异议的,还是绝无仅有的哈。
1、对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只能走司法途径上诉法院来解决。 2、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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