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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比例原则有: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
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须或必要的,才能实施。行政机关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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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比例原则是如何体现的: 行政法往往承载着多元的价值诉求,但在所有这些价值项中,公正与效率这对范畴无疑居于重要地位,有效地协调公正与效率是比例原则的又一重要功能。公正与效率之最优关系的核心是平衡,最低限度的公平是效率增长的极限,最低限度的效率则是公平增长的极限。比例原则在承认行政强制执行权合理存在的前提下限制其过度行使以求在个案中实现正义,既保证了大多数情况下的行政效率,又使正义在最大的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可以说,比例原则成功地整合了公正与效率,使两者达到有机统一,既有利于实现真正的效率,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正,能够较好地解决行政法公正与效率难以两全的难题。比例原则是专门针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法律原则。比例原则为衡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合理性提供了具体的评价标准,在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决定和行为,公民可以根据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进行评价,行政裁量行为的可预测性因此大大提高,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因比例原则的最小侵害要求而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在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十分严重,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标准较为客观、具体,能使行政机关细微到从量的方面考量行政强制权是否被滥用。它虽然不是限制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手段,但却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可以起到合理性原则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等等。由此可见,法律的宗旨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方面,对其合法行为加以维护,确保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加以纠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而比例原则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比例原则既符合前述诸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有力保障,我们可以更进一步说,比例原则使相关的立法目的得以在行政行为的具体运作中实现,它使得法院、其他有权机关及整个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更为具体、细致和富有针对性。
居间合同居间人的报酬比例包括,居间人为促成合同成立而付出的劳务费用。如果因居间人提供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要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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