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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
离婚案件一般不可以不出庭。原告不出庭视为撤诉。被告只有特殊的情况可以不出庭,最常见的就是被告下落不明,被告被宣告失踪等。还有就是不能表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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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 2、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 3、慎重分割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是可以不到庭的。 对于一方(主要是被告)确实失踪且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可建议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其死亡,以此解决当事人的离婚问题;对被告确属失踪的,应先依法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已被宣告失踪的除外),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已进行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后被告或被反诉人失踪的,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被告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逃避诉讼的,应敦促原告等当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接受调解或庭审;对于其他情形,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复。
离婚诉讼原告不可以不出庭。《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案件中除非是原告有诉讼代理人,并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仍然应该要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所以一般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原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3、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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